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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个涉税问题,哪一条与您有关呢?

2017-05-26 张钦光 钦光财税干货铺

问题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增至75%。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一文指出: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文一出,很多人都在奔走相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甚至将其作为动员企业做高新企业认定的由头。

但是,纳税人一定要注意的是:财税〔2017〕34号规定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由50%增至75%的,仅仅指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他有自己独特的认定标准。如果不能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也罢、普通企业也罢,其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依然是50%。


问题2: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不是一回事

“小型微利”是企业所得税专有概念,不同于增值税小微和工信部300号文件的概念,小型微利企业有自己的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企业界定标准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且同时满足

1、“一个前提”: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小型企业”: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微利企业”: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工信部300号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主要是分行业,然后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但是划分标准与所得税概念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大相径庭。

譬如,工信部300号文对于农、林、牧、渔业中的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因此,纳税人在对企业进行定义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企业类型的适用领域,不要混淆。


问题3: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文《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将征收率改为3%):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以上两个文件规定很明确,企业只有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或者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都犯了同一个错误:销售生物制品的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只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却选择按照简易计税的方式对生物制品的销售进行核算,属于没有准确掌握国家的政策。


问题4: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开具发票必须营业范围里有这个经营内容

这是一个几乎每个周都会有人问的话题。

纳税人处置账面的固定资产,譬如房屋、车辆、设备等等,可是营业范围里却没有此项经营内容,如何开具发票?允许自己开具发票么?

纳税人处置任何资产,只要有自开票的资格,就完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纳税人处置资产不是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营业范围的限制。


问题5:自然人代开发票不得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额度

很多自然人偶然发生销售业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都会被告知开具额不得超过80万。理由是如果代开商品销售额度超过80万元,就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不给开具。

其实,这是某些税务主管机关内部的规定,没有任何的道理,自然人可以不理会其说辞,坚持要求代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自然人代开发票,只要业务真实,不受额度限制。


问题6:自然人不能代开专用发票

目前,自然人可以代开专票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出售房屋,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代开机关为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

2、保险代理人代开佣金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代开佣金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7: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到以个人名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金税三期上线后,很多纳税人发现,租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房屋用于办公,无法到税务机关代开房租发票了。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譬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处置私人物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都会被拒绝。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的规定: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事情真的是这样?一旦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置自己的资产都无法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那么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的房屋、设备还不能实现流通?

经过与多个基层税务机关的沟通,发现问题不是这么规定的,而是金税系统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代开发票行为进行了预警指标设置,一旦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系统会自动弹出有关的预警信息,需要有关人员进行严格核查。

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处置个人资产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各种发票,完全没有政策障碍,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宜时可以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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